(2016)苏098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桂来与乐永红、王春明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来,乐永红,王春明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737号原告:王桂来,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夏建平,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永红,男,1976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7605307915,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弶港镇新镇居委会一组57号。委托代理人: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明,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凤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来与被告乐永红、王春明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来撤回对被告乐永红、王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王桂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军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海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