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富兰、郑全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兰,郑全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富兰,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郑全贫,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兰与被执行人郑全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郑全贫在银行的存款1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