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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6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凤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未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王凤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伙同罗嗣亮(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昆阳镇水亭社区一带村里开设赌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的形式聚众赌博,平均每场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余元,共抽取头薪人民币80000余元。同年8月26日晚上,被告人廖某和张春德(另案处理)等人将赌场转移至昆阳镇湖屿村山前路69号门前继续开设,并安排薛木林、周建军、陈金旭(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负责放哨、抽取头薪,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客38名和赌资人民币185522元。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于2016年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另查明,同案犯郭鑫成等3人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张春德、陈金旭、薛木林、谢小平、张胜得、郭鑫成等人交代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能自首,且其亲属及同案犯能退出大部分共同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责令其继续退赔共同违法所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二、被告人廖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廖某继续退赔在本院(2016)浙0326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尚未退清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亮君人民陪审员  包邦国人民陪审员  陈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贤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