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牛孝军与郑富军、田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孝军,郑富军,田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938号原告牛孝军,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郑富军,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田俊峰,男,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原告牛孝军与被告郑富军、田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孝军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郑富军资金紧张向原告借去现金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郑富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期限1月,被告田俊峰做了担保并签名,被告郑富军于2015年2月9日前还款,到期后被告只还了20000元,还剩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现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银行利息的4倍支付10000元利息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原告牛孝军在本案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郑富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郑富军的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郑富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