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7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成友与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友,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友,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16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唐顺秀,经理。李成友与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82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成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融汇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8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