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英奇与李春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奇,李春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吴英奇,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春满,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春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满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劳务报酬2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吴英奇,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春满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李春满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中,执行到被执行人李春满的国家赔偿金57127.2元,并进行了分配。根据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吴英奇分得款项为488元,余款1512元未执行到位。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春满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春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仔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