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磊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磊,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高磊,地址卓资县。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卓资县。申请执行人高磊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多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921民初30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内0921民初306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伟勇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永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