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度市福伟利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福伟利群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4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度市福伟利群百货店。经营者彭志福。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平度市福伟利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福伟利群百货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建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