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与徐水蓉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水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3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水蓉,女,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18号。代表人沈长春。上诉人徐水蓉因与被上诉人工商银行福州洪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徐水蓉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水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炜(2016)闽01民终2397号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