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银花与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花,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330号原告:张银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本友,经理。被告:张本友。被告:杨育,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银花与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花撤回对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秉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