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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银花与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花,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330号原告:张银花,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本友,经理。被告:张本友。被告:杨育,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银花与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花撤回对被告安徽龙熙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本友、杨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秉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