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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文博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刑更515号罪犯杨文博,曾用名杨文科,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湛中法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29日减刑一年,2014年7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6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钦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副科长周剑锋、李杜伟、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荣宗、黄春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文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该犯主要任组长,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和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15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 真审判员 李钦平审判员 黄粹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