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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阳琴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342号之一阳琴梅与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22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阳琴梅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阳琴梅的债权人民币六十五万六千三百三十四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阳琴梅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阳琴梅发现被执行人京创投(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2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周 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恩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