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163号罪犯张海瑞,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德城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瑞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于2016年6月21日对该犯进行了提讯,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海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部分财产刑,并提交了贫困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海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瑞减去余刑释放,刑期至2016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枭烈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兴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