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唐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唐文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15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庆泽,该公司经理。被告唐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