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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蒋光文申请执行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蒋光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欧阳祠村7社。法定代表人唐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涛,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和平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杜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光文与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遂宁市鑫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未经营,其所有的厂房建在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欧阳祠村7社,被执行人尚欠该村土地款,厂房现租赁给镇欧阳祠村7社集体使用,租金折抵所欠7社土地款,被执行人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未经营,其在银行的保证金被射洪、安居、等法院冻结,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