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与李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徐某某,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法定代表人曹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与李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51919元),本院采取银行查询等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