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珈玙与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珈玙,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683号原告李珈玙,女,汉族,住泸西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桂玲,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东丽,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地址:开远市。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颖地址: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珈玙与被告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珈玙撤回对被告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珈玙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