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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珈玙与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珈玙,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683号原告李珈玙,女,汉族,住泸西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桂玲,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东丽,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伟地址:开远市。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颖地址: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珈玙与被告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珈玙撤回对被告开远市鑫锦源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珈玙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