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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彭某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7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在深圳市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滨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郑滨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自2016年1月开始,在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塘头五坊1号楼的自营小店内,以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彭某在接受赌客的投注后,通过上家刘元(另案处理)提供的网站及账户、密码进行网上下注,并负责当天在网站开码后结算输赢,再通过手机银行与上家进行赌资交割,上家再按投注金额的10%“返利”给彭某。2016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正在上述小店内帮赌客王某(已行政处罚)下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还缴获“香港外围六合彩”下注单若干,以及用于下注的iPhone6手机一部、三星平板电脑一台。经核,彭某自2016年1月以来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618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iphone6手机一部、三星平板电脑一台、赌资人民币200元,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保全清单,送货单7张,六合彩单据l张,微信投注记录截图若干,行政处罚决定书,彭某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彭某中国银行账号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六合彩投注网站记录,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以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75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现有两个小孩比较年幼,其丈夫身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六个月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动机、持续时间、接收投注的数额、获利情况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11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