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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3

案件名称

秀山全友家私城与石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全友家私城,石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237号原告秀山全友家私城,地址: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大道留金国际A区*楼。注册号:500241604765856。经营者马兴元,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被告石雪梅,女,住秀山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全友家私城诉被告石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秀山全友家私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全友家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秀山全友家私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