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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95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梅,张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95执15号之一申请人王小梅。被执行人张冬梅。王小梅与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矿民初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案件执行款2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和实际调查,也未查询到张冬梅的任何财产线索。2015年9月1日本院给申请人王小梅做谈话笔录,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冬梅的财产线索,并向王小梅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了其法律后果。时至今日,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冬梅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本院又不能查到被执行人张冬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矿民初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人王小梅在被执行人张冬梅找见之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张冬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就其未能实现的债权23000元、本案的申请费245元,合计23245元,及因未能按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小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荣审判员  韩志刚审判员  铁德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