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池东余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东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80号罪犯池东余,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金永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东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3000元)。被告人池东余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上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池东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池东余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度表扬、2014年度优秀事务单项表扬,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现共获奖分241.5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池东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东余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