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777号之二原告陈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单某名下4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陈某提供担保的陈建义名下的东环路北段学府苑4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套(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