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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777号之二原告陈某。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单某名下4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陈某提供担保的陈建义名下的东环路北段学府苑4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房产一套(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