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保文、陈历甫与刘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文,陈历甫,刘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保文,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申请执行人陈历甫,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被执行人刘崇学,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金凤乡。本院在执行陈保文、陈历甫与刘崇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崇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保文64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历甫6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崇学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崇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新法执字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现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崇学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崇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刘崇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调解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执恢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宁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 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峥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