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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迟金玲与迟金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迟金玲。被执行人迟金玲。申请执行人迟金玲与被执行人迟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