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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8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1日变更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濠江路九号纯K二楼,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伙同王某钟、莫某迪、王某婷(均另案处理)共同用拳头殴打陈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腓骨远端完全性骨折,且累及外踝关节面,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其左颞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面部26C㎡擦伤,胸部累计44C㎡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9月14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宝盖镇苏厝村一私租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与王某钟、王某婷共同动员莫某迪投案。同年12月19日,莫某迪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9月24日、26日,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与王某钟、王某婷、莫某迪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人民币25万元。另查明,同案犯王某钟、王某婷、莫某迪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经本院委托,晋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逮捕,石狮市看守所以被告人王某某患有高血压病(3级)为由暂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陈远足、尤小梅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工作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晋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同案犯王某钟、王某婷、莫某迪及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归案后动员同案犯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现又犯故意伤害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的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某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某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