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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冀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冀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621号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广府。委托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冀州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张华超,校长。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冀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计宽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