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鞠成花与王鹏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成花,王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46号原告鞠成花。委托代理人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成花与被告王鹏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共计2650元,由原告鞠成花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