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64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星红路(东兴路口)199号联发大厦B8座。法定代表人孔敏锋。委托代理人冯磊,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乡东兴路西口。法定代表人黄玉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林,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慧,江苏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工业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联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兴公司表示因与被告一直合作良好,为以后能有持续合作的机会,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82元,减半收取为30141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