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15号原告吴某某,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被告王某某,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赵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