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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415号原告吴某某,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被告王某某,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吉梅审 判 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赵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