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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758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