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敏与邱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邱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林敏,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邱炜,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行人邱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邱炜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9000元;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邱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邱炜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邱炜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邱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