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京龙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660号被执行人王京龙,地址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宛城区法院刑庭移送罚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暂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蒋同昌、王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