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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8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红诉张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389号原告苏×,女,1971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中天环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250万元、北京天时成方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50万元、北京天时成方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100万元,并以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某房产一处作为担保。被告张×以冻结公司账号影响公司运营和个人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北京中天环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北京天时成方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北京天时成方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并以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16和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21房产两处作为担保。原、被告双方已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苏×及被告张×均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双方均以张×名下涉诉房屋现被查封,影响本案调解书的执行为由,申请解除对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16和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21两处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苏×及被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作为担保的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16和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21两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16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2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祥胜-2--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