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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计明、冯世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计明,冯世考,冯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天宝东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计明。被执行人冯世考。被执行人冯东坤。申请执行人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计明、冯世考、冯东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