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诉邵志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刘开君,邵志民,邵本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8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桦甸市。负责人:张晓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裴彦奇。委托代理人:石凤彦。被告:刘开君。被告:邵志民。被告:邵本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告刘开君、邵志民、邵本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甸市支行负担285.50元,其余285.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代理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