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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俞明国与金立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明国,金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俞明国,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金立珍,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俞明国与被执行人金立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0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