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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监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德丽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73号吕德丽:你因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烟台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烟商二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你认为必须查明5万元钱在3月11日到底被谁拿走,法院有权力收集证据,做假证是违法的。2、单凭一张取款签字就认为钱是被你取走的,这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3、你之所以不申请鉴定,是因为看见孙立鹏把钱盗走,即使花2万元做鉴定确认是假的,你也赢不了,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的取款监控是真的还是假的,大家心里都明白,最大的指挥权在光大银行烟台分行手中。4、你办理的一年期理财,但半年就被取走,在最关键的时刻拿不出半年协议书,你是没有办法的,而光大银行烟台分行是有办法的,对这个协议书还要求进行鉴定是没有必要的。二审开庭时,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的代理律师拿着涂改过的协议书误导证人,证人签字时发现证词已被改动。综上,你认为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和明显伪造证据的嫌疑,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更给你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导致身体严重受损,这些都是无法弥补的,故请求查明本案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在原审中提供的理财产品协议书载明的内容,你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理财协议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为半年期,你虽主张自己购买的是一年期理财产品,但你不能提供理财协议书或其他证据证明你的该主张,因此一、二审认定你该次委托光大银行烟台分行进行理财的产品系半年盈产品,赎回日期为2013年2月23日,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该理财产品到期后款项的提取问题,光大��行烟台分行提供了由你签字确认的取款凭证及现场监控录像资料,以此证实涉案款项由你提取。你称取款凭证中你的签字是你在2012年8月23日办理涉案理财业务时提前所签,后来被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又添加了取款数额和时间等内容,但对此你不能举证证实。你对于光大银行烟台分行提供的录像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取款凭证中有关内容的形成时间虽有异议,但在审理过程中经一、二审法院多次询问,你最终表示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你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