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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孙 某 某 诉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34号原告:孙某某,住址:前郭县。被告:王某某,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