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孙 某 某 诉 王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34号原告:孙某某,住址:前郭县。被告:王某某,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申请撤回对王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