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522号原告丁某某,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已在襄阳市樊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被告罗某某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子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