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田长礼、杨淑珍与田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礼,杨淑珍,田庄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2849号原告:田长礼,男,192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杨淑珍,女,192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喜英,系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庄,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刁淑兰(系田庄妻子),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礼、杨淑珍诉被告田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提供的房产执照与原告提供的领取房照申请书内容不一致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长礼、杨淑珍提出撤回对田庄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长礼、杨淑珍撤回对田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田长礼、杨淑珍负担。审 判 长 张正道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