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坚与顾奕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顾奕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201号原告王坚。委托代理人苏宝元,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与被告顾奕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王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坚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崔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培植书 记 员 孙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