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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坚与顾奕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顾奕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201号原告王坚。委托代理人苏宝元,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与被告顾奕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王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坚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崔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培植书 记 员  孙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