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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明侠与被执行人董鹏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侠,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19号申请人张明侠,女,汉族。被执行人董鹏,男,汉族。申请人张明侠与被执行人董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鹏长期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董鹏在原单位停发工资、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2016)陕0527执恢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民审 判 员 魏 建 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长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