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邱贵成、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贵成,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贵成,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工人,住山西省X县X乡X村。委托代理人李爱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山西省山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张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周元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大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宏涛,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山阴县X乡X村。上诉人邱贵成、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贵成的委托代理人李爱平,上诉人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大智、贺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赵彩兰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