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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林桂芝与李库、曹秀霞、郝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芝,李库,曹秀霞,郝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林桂芝。被执行人李库。被执行人曹秀霞。被执行人郝云利。本院在执行林桂芝与李库、曹秀霞、郝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桂芝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