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波罗派科技有限公司与廖慧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波罗派科技有限公司,廖慧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0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波罗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松坪山新西路7号兰光科技大楼B座506。法定代表人陆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启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慧娟,户籍地址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深圳市波罗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罗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慧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787.8元;2、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8250元;3、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第五项关于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六项关于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其它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波罗派公司主张与廖慧娟签订了劳动合同,应举证证明。本案中,波罗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据此判令波罗派公司向廖慧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波罗派公司主张其可能资不抵债,正在考虑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并被宣告破产,则无需向廖慧娟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波罗派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波罗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