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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旭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旭仁,周翠萍,胡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桥下村邮电西路11号104-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启耐,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旭仁,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周翠萍,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旭东,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瑞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旭仁、胡旭东、周翠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旭东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前二村流騑路305-311号501室(所有权证号01034033)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翠萍所有的坐落于瓯北镇含笑花组团C-201室(所有权证号02039543)车库;于2016年6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胡旭东坐落于上塘镇前二村(所有权证号01012365)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胡旭东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前二村流騑路305-311号202室(所有权证号01034032)的房产,上述财产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被查封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