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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民初691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聂朝华,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甲。原告秦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被告逐渐养成了打牌赌博的不良习气,虽曾经原告多次劝阻,被告不改,反而还变本加厉。特别是近五年来,被告阴沉溺于打牌赌博,长期不尽家庭责任,致小家庭分三处而居。为此,原告于2013年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秦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户籍登记卡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人员情况。被告马某甲在答辩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内,被告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双方勤劳持家。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期打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操持家务。被告常打牌是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庭审后,被告书面向原告表示改正存在错误,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看在孩子健康成长的份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以家庭为重,遇事用正确的方法与对方进行沟通与交流,相互关心理解,多一些包容和谅解,少一点指责和埋怨,加强彼此的家庭责任感,夫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贤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玉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