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裘利凤与林建、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利凤,林建,徐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753号原告:裘利凤,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朱军,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女,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徐建民,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利凤诉被告林建女、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利凤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利凤以被告林建女已归还借款,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利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裘利凤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旭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