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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裘利凤与林建、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利凤,林建,徐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753号原告:裘利凤,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朱军,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女,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徐建民,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裘利凤诉被告林建女、徐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裘利凤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裘利凤以被告林建女已归还借款,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利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裘利凤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旭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