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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与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吴秀金,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亘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少华,王晋书,林珍惠,郑建龙,汤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苏岳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秀金,女,汉族,1964年8月12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汤丽香,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上海亘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学,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林少华,女,汉族,1992年6月13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晋书,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珍惠,女,汉族,1956年5月8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建龙,男,汉族,1978年4月8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丽香,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住福建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7,957,224.3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以被执行人吴秀金、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亘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少华、王晋书、林珍惠、郑建龙、汤丽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7,957,224.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限期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吴秀金、王晋书、林珍惠、林少华在本市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登记记录。被执行人郑建龙名下牌号为京PLXX**北京现代汽车、沪BDXX**上海别克汽车、沪L7XX**幻影汽车、被执行人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沪-LBXX**和沪-KTXX**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均被另案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查封价值。郑建龙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汤丽香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产,本案申请人已另案查封,该房产均有抵押且有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亦无查封价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号。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全幢房产、被执行人上海亘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全幢房产为本案提供抵押担保,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该房产2014年8月25日由本院首封。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现已依法启动对该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目前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曝光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周期较长,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983号执行案件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吴秀金、上海贯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展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亘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林少华、王晋书、林珍惠、郑建龙、汤丽香应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焕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