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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支行与王玉琴、林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支行,王玉琴,林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温峤镇中大街263号。负责人:王美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君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支行与王玉琴、林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玉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温峤支行人民币180764.46元及利息、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061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872元,被执行人林君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君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货车及一辆浙J×××××号车辆,但均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关注公众号“”